泛法原则补充国际仲裁准据法
在国际仲裁争议中,仲裁规则和当事人自主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当事一方的管辖法或实体法以管辖其实体争议。除当事人选择特定法域的管辖法自由外,这些自由常常具体规定,除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体法外,“一般法律原则”也将适用模拟问题在于,除管辖特定法域的法律外,当事人为何具体说明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指何管理争议,当事人除适用于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管辖法外,何以诉诸该原则
理解法律通则
法律通则指在所有各种法律关系中都承认的原则,而不管它所属的法律制度如何。国际法中它指产生国际法律义务的原则。形容词`通用'表示它们是原则,在国际法中产生的所有同类案例中普遍适用。举例说,不干预原则契约suntservan公平等
国际法院规约下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c项使用“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并承认它为法律渊源然而,国际一级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的源头问题也一直备受争议。常识是这些原则发源于国内法律体系一旦确信其中一些通用工具是许多国内系统常见原则,这些工具也可以应用到国际法中。逻辑推理可见于任何法律体系中:赔偿原则、规则解释原则或规则冲突解决原则中许多人通过拉丁格言知道是好例子像Audi改编,Activityibitsprobandi.
应用法律通则的理由
通用法律原则的适用性在国际仲裁中相当常见,以补充合同中一方的国内法。列入一般法律原则的理由各异。原因之一可能是契约中一方所属法域的法律失效问题。此类缺陷可能危及它们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某些国际法律可能发展不足,无法为国际交易提供基础有时甚至精密国家系统可能只有利于国内交易当事人选择适用法通则补充或避免法律选择当事人指法通则并相信它能确保中性结果当事各方作出的这一选择赋予仲裁庭更多准据法裁量权。
某些约束君主权限
应用一般法律原则还隔离东道国的投资者,因为它对主权国家修改法律的权力应用了一些约束,使合同中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然而,主权国家可修改其公共利益管理法,并负责向在东道国投资或东道国创业的合同方提供公平补偿。主权者还修改其管理法,为国家及其母公司赚取更多利润应用一般法律原则补充管理法为恢复、补偿和公平补偿等各种补救提供依据由于其广度和文献中缺少详解,结果变得不可预测,协议方没有什么基础可寄望因此,为适当使用“法律通则”仲裁员必须进行初步查询,以确定当事各方引用的一般原则的性质。公平补偿在许多国际仲裁争议中得到遵循,如LIMACO仲裁、Amin石油仲裁、Texaco仲裁和Saffire仲裁案例
适用于国际仲裁的一般法律原则
一段时间内,国际仲裁中确认并常用的一些原则获得了适用于国际仲裁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其中包括主权政府可能与外国私人方订立并受契约协议约束,公司面纱可能被穿透以防止受益所有人逃避契约责任不可抗力可为不履行合同提供正当理由,使损失由当事方承担,严重违反良好道德或国际公共政策的合同无效,公平补偿构成损害的主要补救方法,财产权和既得既得权利一般不可侵犯-一国非公平补偿不可接受,一方不可接受不公平增益
作者为UPES法学院教授